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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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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产生者处置、强制处置、行处置制度:《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定了“产生者处置”的原则。产生者应当承担对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适当处置的义务。产生者无论是采取自行处置来履行义务还是委托他人处置间接履行义务,其都是“产生者处置”原则的实现形式。该法规还确立了“强制处置”和“禁止排放”的原则。无论产生者是采取直接还是间接的形式,都实际、有效地处置危险废物,而不能将其置之不理。这表明,产生者处置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是履行的义务。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四周应有以混凝土、砖或经防腐处理的钢材等材料建成的高度超过2米的围墙或围栏,顶部应有防晒、防雨及抗台风的屋顶或类似的遮盖物(在建筑物内部的贮存设施可不设置屋顶结构),地面四周应设置防溢漏的裙肢并建有渗沥液收集渠与收集池。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的使用方法: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处醒目的地方安装危险废物警告标志。警告标志式样如下:(尺寸:40cm·40cm·40cm)2、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安装危险废物即危险废物名称。3、 各类标志牌数量要充足,悬挂部位要准确醒目。4、具有剧毒、易燃、感染等危害特性的危险废物还按照附录一中要求在包装上粘贴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并存储设施处悬挂相应的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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