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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入职单位就没给办理过,员工离职后可以申请原单位补交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吗?
员工离职后可以申请原单位补交吗?当然可以了。那么是通过仲裁还是诉讼呢?如何到住房公积金中心那去举报?我们理解是应当凭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包含有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到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举报,要求查处单位。该中心会依法办理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28-12329,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址:网址:http://www.cdzfgjj.gov.cn
法律依据如下:根据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 年 4 月 3 日人民共和国令第 262 号发布 根据 2002 年 3 月 24 日《关于修改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 %;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6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根据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应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及时补缴单位欠缴部分,职工应同时补缴个人欠缴部分。单位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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