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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八十一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