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暂时进口汽车金要交多少
服务项目 |
成都暂时进口汽车,金要交多少 |
面向地区 |
|
服务类型 |
报关 |
航线 |
中国-韩国 |
操作地 |
青岛港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 |
适合送礼对象 |
送姐姐/妹妹 |
时间 |
2-3天 |
成都暂时进口汽车
金要交多少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进出境展览品 进出境展览品的海关监管有使用ATA 单证册的,也有不使用ATA 单证册直接按展览品填制进出口货 物报关单报关的。以下介绍不使用ATA 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
VanHang暂时进出口清关咨询中心:
项目部经理:Merlin 马艳辉
1.进出境展览品的范围
(1)进境展览品 进境展览品包含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 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供展览品作示范宣传 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以下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性质、参展 商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 进口环节税: 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 料的样品; 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上述货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属于一般进口货物范围,进口时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 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交验许可证件。
(2)出境展览品 出境展览品包含国内单位赴国外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外国博览会、展览会而运出的展览品,以及与展 览活动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其他公用物品。 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小卖品、展卖品,可以按展览品报关出境;不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办理一般出 口手续,交验出口许可证件,缴纳出口关税。
2.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 进境展览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6 个月,即自展览品进境之日起6 个月内复运出境。出境展览品的暂 准出境期限为自展览品出境之日起6 个月内复运进境。超过6 个月的,进出境展览品的收发货人可以向 海关申请延期。延期多不超过3 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 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 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展览品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展览品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 个工作日前向货 物暂准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制发“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 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者“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迸/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 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 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 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3.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
(1)进境申报 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以下简称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晶 进境20 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 备案手续。 展览会不属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交展览会邀请函、展 位确认书等其他证明文件及展览品清单办理备案手续。 展览品进境申报手续可以在展出地海关办理。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境的,可以申请在进境地海关办理 转关运输手续,将展览品在海关监管下从进境口岸转运至展览会举办地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展览品清单、提货单、发票、装箱单等。展览 品中涉及检验检疫等管制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在海关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 展览会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参展的展览品可免予向海关提供担保。 海关一般在展览会举办地对展览品进行开箱查验。展览品开箱前,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 通知海关。海关查验时,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开拆、封装货物。 展览会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他需要审查的物品,还要经过海关的审查,才能展出或 使用。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不得展出,由 海关没收、退运出境或责令更改后使用。
(2)出境申报 境内出境举办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品出境20 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海关 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展览会不属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交展览会邀请函、展 位确认书等其他证明文件及展览品清单办理备案手续。 展览品出境申报手续应当在出境地海关办理。在境外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外展览会的企业应当向海 关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关单、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等单证。 展览品属于应当缴纳出口关税的,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金;属于核用品、核两用品及相关 技术的出口管制商品的,应当提交出口许可证。 海关对展览品进行开箱查验,核对展览品清单。查验完毕,海关留存一份清单,另一份封入“关封” 交还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展览品复运进境申报手续。
4.进出境展览品的核销结关
(1)复运进出境 进境展览品按规定期限复运出境,出境展览品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后,海关分别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 异地复运出境、进境的展览品,进出境展览品的收发货人应当持主管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向复运 出境、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货物复运出境、进境后,主管地海关凭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签章的海关 单证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展览品未能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出国举办展览会的单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 请延期,在延长期内办理复运进出境手续。
(2)转为正式进出口 进境展览品在展览期间被人购买的,由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 其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出口展览品在境外参加展览会后被销售的,由海关核对展览品清单后要求企业补办有关正式出口手
(3)展览品放弃或赠送展览会结束后,进口展览品的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由海关依法变卖后将款项 上缴国库。 展览品的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赠送的,受赠人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根据进口礼品或经贸 往来赠送品的规定办理。
(4)展览品毁坏、丢失、被窃 进境展览品因毁坏、丢失、被窃等原因不能复运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 告。对于毁坏的展览品,海关根据毁坏程度估价征税;对于丢失或被窃的展览品,海关按照进口同类货 物征收进口税。 进出境展览品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进出境展览品的收发货人应当 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 进出境展览品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灭失或者受损的,进出境展览品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 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ATA单证册适用的货物范围 ATA单证册适用的货物范围包罗万象,按用途区分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供展览会、交易会或类似场合使用或展出的货物;
2.各类人员使用的设备;
3.商业样品、集装箱、包装物料等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货物;
4.科研设备、教学用品、海员福利用品及其他与科教、文化活动有关的货物;
5.参加境外体育比赛、表演和训练所需的体育用品及其它物品;赴境外观光、求职、学习、参加会议所需的个人 物品;
6.参加境外的文化、宗教或聚会等活动所需的图片、照片、 社影作品、艺术品、印刷品,免费播放的音像制 品;旅游广告材料;
7.边境地区自然人或法人为完成农业、林业、养鱼业的工作,以及为修理、制造、加工目的所需的非商业性质的 物品;
8.运输工具;
9.为慈善目的进出口的货物;
10.与制造活动相关的纸版、印版、图版、图纸、模型等类似物品;
11.动物。 从种类区分,通常使用ATA单证册较多的货物包括珠宝、服装、工业机械或设备、通讯设备、各类测量设备、计 算机、摄影和音响设备、舞台道具、医疗诊断设备、体育器材、动物、集装箱、包装物料等等。 ATA 单证册不能代替许可证和配额,如果进口国要求,持证人应事先准备相关文件。 ATA单证册项下进口展品报关指南 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展出地海关办理展览品进口申报手续。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口的展览品,应在当地进 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展览品时,应向海关提交展览品清单,清单内容填写应完整、准确,并译成中文。 展览品应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长复运出境期限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延长期长不超过6个 举办为期半年以上的展览会,应由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事先报海关总署审核。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操作规程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海关对凭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ATA单证册)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管理,统一业务操作,根据《人民 共和国海关法》、《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 货物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ATA单证册项下的进口货物限于《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所列用途范围。ATA单证册项 下暂准出口货物不受上述范围限制。 第三条 ATA单证册持证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报关手续时,海关不要去其具有报关权。 第四条 ATA单证册各联应由海关进行编号,号码为10位,第1至4位为关区代码,第5、6位为年份,后4位为顺序号。 海关编号应在出口联和复进口联的凭证和存根的"其它事项"栏,封面联、进口联、复出口联及过境联的凭证和存 根的"登记号码"栏中完成。
第五条 货运渠道暂准进出口的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在计算机程序无法自动核销舱单的情况下,海关应人工核销舱单。 第二章 ATA核销中心 第六条 ATA单证册在中国境内发生毁坏、丢失或被盗等情况,持证人在得到补发的ATA单证册后,需经ATA核销中心确认。
ATA核销中心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将补发的ATA单证册与原单证册海关留存的凭证核对无误后,将原单证册海关留存的凭证复印件附在补发单 证册相同的凭证上,并加盖骑缝章,经办关员签字;
(二)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注栏中注明"补发"字样;
(三)核销中心将补发单证册中与原留存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相同的凭证及货物清单留存用于核销。 第七条 ATA单证册有效期需要延长时,持证人在得到续签的ATA单证册后,需持续签的单证册到ATA核销中心进行确认。
ATA核销中心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将续签的ATA单证册与原单证册海关留存凭证核对无误后,将原单证册海关留存的凭证复印件附在续签的单 证册相同的凭证上,并加盖骑缝章,经办关员签字;
(二)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注栏中注明"续签"字样;
(三)将续签单证册中与原留存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相同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留存用于核销。 第八条 暂准进口货物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的,ATA核销中心向中国国际商会追索。 第九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不能如期复进口的,ATA核销中心向中国国际商会反馈并责成其履行担保责任。
第三章暂准进口及复出口
第十条货物暂准进口时,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案数据表内完成"海关留存联寄核销中心签发"确认。
第十一条无法调阅预录入的ATA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时,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验核单证,在单证册进口联的存根和凭证相关栏内编号、签注、盖章;
(二)必要时查验货物;
(三)将单证册进口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留存,传真至中国国际商会,由其进行预录入,单证册退持证人;
(四)在中国国际商会完成预录入后,进境地海关依据原进口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补录入电子数据;
(五)将单证册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寄ATA核销中心,并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单证册备案数据表内完成"海关留 存联寄核销中心签发"确认。
第十二条货物复出口时,出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调阅审核ATA单证册电子数据,对单证册进行审核;
(二)在单证册复出口联上编号、签注、盖章;
(三)必要时查验货物;
(四)将复出口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一并寄核销中心,将单证册退报关人; (五)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案数据表内完成"海关留存联寄核销中心签发"确认。
第十三条货物需申请延期复出口的,由原进境地海关或展示活动所在地海关审核批准,并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中修改海关结案有效期;
(二)将加注相关单证册号的延期批复文件的原件交持证人留存;
(三)复印件寄核销中心用于核销。
第十四条 货物复出口时无法按照本规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供补发或续签的ATA单证册的,出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接受《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
(二)验核报关单备注栏是否注明原ATA单证册号和凭证号;
(三)必要时查验货物;
(四)将报关单复印件寄核销中心用于核销。
第十五条暂准进口货物全部留购时,展示活动所在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接受《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
(二)在单证册复出口联上编号、签注、盖章,注明进口报关单号,并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留购数据表内进行签
(三)将复出口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一并与报关单复印件寄核销中心,并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单证册备案数据 表内完成"海关留存联寄核销中心签发"确认;
(四)单证册退持证人。
第十六条暂准进口货物部分留购时,展示活动所在地海关或出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部分留购货物使用《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
(二)在单证册复出口联上编号、签注、盖章,并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留购数据表内签注;
(三)将进口报关单复印件附在复出口凭证联上,将单证册退持证人。 第十七条 暂准进口货物部分留购后,其余货物复出口时,出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案数据表内完成"海关留存联寄核销中心签发"确认。
第十八条 ATA单证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暂准进口货物放弃时,海关比照本规程第十五条或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暂准出口及复进口
第十九条货物暂准出口时,出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案数据表内完成"海关留存联寄核销中心签发"确认。
第二十条 货物复进口时,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案数据表内完成"海关留存联寄核销中心签发"确认。
第二十一条 暂准出口货物全部留在境外时,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接受《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
(二)在单证册复进口联上编号、签注、盖章,注明出口报关单号;
(三)将复进口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与报关单复印件寄核销中心,并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单证册备案数据表内 完成"海关留存联寄核销中心签发"确认;
(四)单证册退持证人。
第二十二条 暂准出口货物部分留在境外后,其余货物复进口时,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案数据表内完成"海关留存联寄核销中心签发"确认。
第二十三条 货物复进口时,ATA单证册已逾有效期的,进境地海关按照本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ATA单证册凭证及随附清单应一律采用形式邮寄ATA核销中心,每周寄送一次。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或其代理人在我国关境内发生违规、违法情事,海关一经发现应扣留有关货物和单证册,按有关规定处理 并向核销中心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海关按行政事业统一收费单据收取ATA单证册调整费。 补偿金由ATA单证册核销中心或有条件的现场业务部门征收,分别按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10%征收,并按照" 罚款收入"入财务帐。
第二十七条 留购的暂准进口货物无法办理正式进口手续但需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时,海关可以采用人工输入方式开税单。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ATA单证册制度的海关内部联系配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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